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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举办煤电企业保供银企对接会 时间:2025-04-05 08:13:59
原有的欧洲人权法院于1998年10月31日停止工作,原有的欧洲人权委员会在继续存在一年后——以便处理在该议定书实施日前已被宣布可接受的那些案件——于1999年10月31日终止其使命。
目前,俄罗斯正处于转型阶段,民主传统植根未深,公民法制意识也有待提高。22.米尔建·R·达马斯卡(李学军等译):《漂移的证据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40页。
共和国、边疆区(州)、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法院则隶属联邦主体法院体系,作为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审理监督和再审程序的案件。截止2013年年底,重新恢复的俄罗斯陪审团制度已经运行了20年,制度运行逐步走向成熟。陪审团审理案件与普通程序一样,也要遵守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双方辩论制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原则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英美陪审团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互动,法官消极中立。如果被告人拒绝陪审团,则由侦查人员分立刑事案件并对被告人进行单独审理。
在实践操作中,排除非法证据只会出现在陪审团审判中。审判长只有在诉讼双方结束交叉询问后进行追问。21.陈瑞华:"陪审团制度与俄罗斯的司法改革",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第113页。
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只有特别严重的犯罪才为被告人提供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权利。凡是俄罗斯臣民,20-70周岁的男性,在所在地区居住2年以上,拥有不动产或者有固定收入,就可担任陪审员。如果陪审图表决的票数恰好相等,则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做出无罪判决。2008年12月30日,规定上述内容的第321-FZ号联邦法于2009年1月11日正式生效。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35条第4款的规定:"陪审员有权通过审判长在双方询问受审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以后向他们提出问题。从某种程度而言,俄罗斯现行陪审团制度是在十月革命前沙俄陪审团制度基础上的制度重建。
当陪审团的规模下降至6人时,全美国只有2个州允许陪审团做出不一致的裁决。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裁决的情况下,陪审团可向审判长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量刑施加影响。算上企图通过担任陪审员收受贿赂的公民,当今俄罗斯只有16%的民众愿意陪审义务。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立法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俄罗斯陪审团 对抗式审判 职权主义 特别程序 。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司法改革之初,裁判委员会主席兼法官亚历山大·施托夫(Alesander Shturnev)就提议设立辩诉交易制度。54.高一飞、贺红强:"美国陪审团废法的正当性考察",载《学术论坛》2013年第6期,第92页。传统审判模式中,职业法官通常忽略程序上的细小瑕疵,如缺少签名、注明日期等。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院不能主动援引《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2章的规定,组成陪审团审理案件,而只能依据被告人提出的申请,启动陪审团审理案件的程序。
俄罗斯原属大陆法系国家。相反,如果陪审团所做判决为有罪判决,职业法官则要做出有罪判决。
陪审团所做判决不得超过审判长所做刑事判决得到执行。内容摘要:1864---1917年,俄罗斯曾经实行过53年的陪审团制度,10月革命后被人民陪审员制度取代。刑诉法典第338条对法官形成问题列表的过程予以详细规定,第339条规定了法官拟定问题列表的内容:行为的发生是否已经得到证明。这种做法缺乏正当性,与陪审团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左。与法官相比用他们解决正义,成本高、效率低。对于俄罗斯陪审团为什么会解决量刑问题,达马斯卡给出的解释是:陪审团担心法官会给出比陪审员们预想更为严厉的刑罚而经常作出无罪判决,为了防止不当的无罪判决,立法者赋予陪审团影响题型的权力。
以及是否意识到不经法庭审理做出刑事判决的后果。2001年修改后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0条第2款第2项规定:"普通管辖的联邦法院法官1名和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根据被告人的请求,审理本法典第31条所列的各种犯罪。
陪审团所做裁判的高无罪判决率更是遭到保守派的反对,反对陪审团审理案件的呼声越来越高。虽然陪审团审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偶有增多,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重仍没有大的变化。
在此期间,候选陪审员有权指出妨碍他履行陪审员职责的原因并有权申请自行回避。在普通法系国家,陪审团经过评议所做判决为概括性判决,即陪审团宣布诉讼结果即可,不必给出判决理由。
陪审团制度引入沙俄后,最初赢得民众的普遍认可。陪审员们只是充当公诉机关的玩偶罢了。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庭可以违反刑事诉讼法、适用刑事法律不正确、刑事判决不公正为依据,将刑事案件发还一审法院,变更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从陪审团作出判决后的阶段重新审理。公民不热心履行陪审义务,这一国民性格至今没有发生变化。
四、俄罗斯陪审团遇到的挑战 自1993年重建陪审团制度以来,俄罗斯刑事诉讼的对抗性有所增强,社会民众的法律素养也有所提高,陪审团制度的影响力也不断增大。在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西班牙,陪审团制度的重建则与宪法的变革相关联,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一系列的问题。
陪审员对证人进行提问的做法与对抗式诉讼本身并不矛盾。这对于俄罗斯推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陪审团审理案件范围会缩小 自1993年俄罗斯恢复陪审团制度以来,要求限制陪审团审理案件范围的呼声就一直不断,这种提议是有宪法依据的。2010年12月29日,第433-FZ号联邦法通过,自2013年正式生效。
而在案件审理阶段,作为"陪衬"的人民陪审员也不可能真正履行陪审职责,无罪判决率也极低(无罪判决率不到0.5%)。源于英美法的程序公正的刑事诉讼原则,是从对抗式诉讼机制中发展而来的,并得到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一致认可,有学者认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可以直接打断证人陈述或是诉讼双方的提问。因此本文选取2004年作为陪审团审理案件情况数据统计的第一年,列出近10年陪审团审理案件的司法统计数据。
1991年,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颁布了"司法改革的构想",为陪审团制度的重建奠定了基础。该行为系受审人实施是否得到证明。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35条第4款之规定,如果审判长发现陪审员所提问题与指控无关,则可以直接予以排除。" 证据的可采性则由审判长单独决定。
推行陪审团制度是俄罗斯政治体制转型的产物,同时也是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候选陪审员自行回避的申请得到满足后,由控辩双方对剩下的候选陪审员进行提问,查明可能妨碍其作为陪审员参加刑事案件的情况,并申请其回避。